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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2021

          / 12/06
          來源:

          法治日報

          作者:

          陶善春

          手機查看


            □ 通訊員 陶善春

            和諧的醫患關系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解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醫療責任糾紛案件呈多發態勢,患者對醫療服務水平要求逐步提升的同時,自身維權意識也不斷提高?!斗ㄖ稳請蟆酚浾呤崂砹私陙碇貞c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幾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引導醫患雙方依法合理解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努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手術事故致人傷殘

            醫院過錯應擔全責

            2018年8月,陳某因體檢發現膽囊結石入住某骨科醫院住院治療,某骨科醫院在全麻情況下為陳某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術”。術后,對陳某做了止血、保肝、抗感染等處理,但陳某仍出現了腹脹、腹部疼痛等癥狀。

            同年9月,陳某轉入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繼續治療,在腹部B超定位下為陳某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術。術后,每日引流量間斷引流棕黃色液體,腹腔引流管固定在位,引流出少量積液,擬于評估陳某病情后擇期采取相應手術治療。隨后,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在全麻下為陳某再次進行手術,陳某經過治療后身體情況得以好轉,隨后出院。

            2019年11月,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某骨科醫院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手術導致膽囊切除、右肝管損傷,并發膽漏、腹膜炎、膽源性胰腺炎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為全部原因。

            2020年5月12日,陳某將某骨科醫院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司法鑒定結果,本次醫療損害已經造成陳某受到一處八級、一處九級傷殘的嚴重后果,屬于醫療事故。同時,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支持精神撫慰金。遂判決某骨科醫院賠償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81157.94元。

            輾轉就診患者身亡

            司法鑒定厘清責任

            2019年2月4日,余某某因發熱、出汗、咳嗽、胸痛、膿痰等癥狀到某診所一就診,2月6日至2月9日在該診所連續輸液治療。2月11日至13日,余某某又到某診所二就醫,在輸液過程中因咳嗽嚴重,經建議,余某某到某中心醫院掛號急診,轉入某中心醫院神經內科。經采血分析,醫院向余某某的家屬下達病危通知,余某某隨即轉入ICU。后因搶救失敗,醫院宣布余某某臨床死亡。

            2019年7月,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認為:余某某符合全心炎所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同年8月,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載明:某診所一、某診所二、某中心醫院在余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醫方的診療過錯因素及患者病情等因素系余某某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后果的共同參與因素;醫方因素中,某中心醫院無因果關系,某診所一、某診所二為共同參與因素。

            2019年10月7日余某某親屬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某診所一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290821.03元,某診所二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214856.82元,某中心醫院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39699.9元。余某某的親屬、某診所一、某中心醫院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余某某自身病情等因素也是導致其死亡的原因,且余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未重視病情進展,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故由醫方與患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宜。余某某死亡后尸體解剖符合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的病理特征,即使某中心醫院存在一定的醫療過錯,也不能避免余某某因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鑒定意見書中“共同參與因素”是指各一半的參與度,某診所一與某診所二承擔賠償責任比例各為25%,余下50%的責任由余某某自行承擔。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某診所一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286821.02元;某診所二賠償余某某親屬各項損失275821.02元;駁回余某某親屬其他訴訟請求。

            醫院未盡注意義務

            存在過錯擔責三成

            2020年3月,向某某因心累、氣促前往某縣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病、心臟擴大、二尖瓣狹窄伴有關閉不全、三尖瓣關閉不全、心力衰竭、房顫等疾病”。后因向某某呼吸困難、神志恍惚,被轉入ICU治療,行“氣管插管術”“右側鎖骨下靜脈穿刺置管術”。在此之前,向某某遵醫囑口服了藥物。次日,向某某被宣告死亡。

            向某某親屬委托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對向某某血液進行常規毒藥物定性檢驗和尸體檢驗。該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向某某血液中檢出咪達唑侖成分,未檢出嗎啡、單乙酰嗎啡、可待因等成分。同年5月,該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向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慢性風濕性心臟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同年6月8日,向某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向某某親屬申請,法院委托重慶市科正司法鑒定所對某縣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其過錯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某縣醫院對向某某的醫療行為存在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過錯或不足,與向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考慮為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鑒定意見,某縣醫院對患者向某某的醫療行為存在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過錯或不足,與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結合患者向某某病情的突發性及某縣醫院作為基層醫院,搶救方法及搶救措施有局限性,酌定某縣醫院承擔向某某親屬各項損失的3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某縣醫院賠償向某某親屬各項損失271135.40元。

            拒絕提供病歷資料

            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2008年7月,楊某某因左肘關節外傷腫痛、畸形、關節僵直1天,在某骨科醫院入院治療,入院后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關節鼠切除術”,于同年8月出院。

            2016年1月,楊某某在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的CT片顯示,左肱骨外髁陳舊性損傷,伴肘外翻。同年2月,某骨科醫院經營者李某某與楊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簽訂協議,約定楊某某18歲后來某骨科醫院行肘關節畸形截骨矯形手術,一切費用全免。若手術失敗,醫院負全責。

            2020年初,楊某某依據協議前往某骨科醫院行矯形手術,術前某骨科醫院告知多項手術風險,并要求簽署手術同意書,楊某某的親屬提出異議,后未行手術。

            2021年6月,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載明:楊某某未構成傷殘等級。某骨科醫院稱,楊某某未在該院治療,無相關病歷材料。

            2021年3月1日,楊某某將骨科醫院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某骨科醫院賠償楊某某醫療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33297.60元。某骨科醫院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某作為患方,提供的資料能夠認定楊某某曾在某骨科醫院治療的事實,但不能反映出楊某某完整的治療過程,某骨科醫院有責任提供與糾紛有關的楊某某的病歷資料。本案楊某某在某骨科醫院處治療,導致楊某某左肱骨外髁陳舊性損傷,伴肘外翻,雖未評定為傷殘等級,但確實造成損害,某骨科醫院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推定某骨科醫院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應對楊某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鑒定意見可以按照導致患者損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或者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系,表述診療行為或者醫療產品等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

            老胡點評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

            因醫療損害責任引發的醫患糾紛之所以多發頻發,主要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醫療服務的期待更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更強,遇到質疑或者不滿意之處,就會據理力爭、分清是非。同時,個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確存在責任心不強的問題,使患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

            防范化解因醫療損害責任引發的醫患糾紛是社會治理和平安建設的重要方面,需要社會各方面同向而行、攜手共進。一方面應當加強源頭治理,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心,嚴格依照診療規范實施醫療行為。另一方面,也應當教育廣大公眾客觀看待醫療服務,尊重醫務人員的辛勤付出,對當前醫學發展水平不可抱有超出現實的過高期待。

            民法典對因醫療損害責任引發的醫患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希望醫患各方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解決糾紛的能力,為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而共同努力。

          責任編輯:解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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